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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机械阀门隔膜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东润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鑫东润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297号。
我局于2020年4月18日接到举报称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天津阳光树口腔服务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对其微信公众号(名称:“天津阳光树口腔服务号”,微信号:“tjygskq”)现场检查,发现该公众号的页面上有 “经典案例:蒋庆生;退休干部;口腔症状:多颗牙缺失,影响胃口消化,咀嚼差;我是蒋庆生,我为阳光树口腔代言”等内容。2020年4月30日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至我局接受询问称上述广告是委托当事人设计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2020年5月8日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其与当事人签订的《网页设计制作发布合同》及支付广告费的往来收据。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曾设计并发布了涉案广告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广告内容违法,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与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网页设计制作发布合同》,受其委托设计网页广告并在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天津阳光树口腔服务号”,微信号:“tjygskq”)上发布,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在经过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授权和核对后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下广告内容:1.在阳光官网页面中发布有“经典案例:蒋庆生;退休干部;口腔症状:多颗牙缺失,影响胃口消化,咀嚼差;我是蒋庆生,我为阳光树口腔代言”;2.在权威专家等页面中发布有“张蓉、尚书、郝玉梅、胡启慧、肖瑞、王雷、刘明明、顾雅琼、刘尚愚”等医护人员的照片及个人介绍;3.在美学修复页面发布有“美牙顾客:聪聪;牙齿困扰:牙齿拥挤;美牙心得:……”和“美牙顾客:朵朵;牙齿困扰:畸形牙;美牙心得:……”的内容及两位“美牙顾客”的照片;4.在牙齿种植页面发布有“真人种植案例;姓名:于女士……姓名:彭大爷……姓名:李大爷……”。经查上述广告中“蒋庆生”为在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接受牙齿种植治疗的患者,“张蓉、尚书、郝玉梅、胡启慧、肖瑞、王雷、刘明明、顾雅琼、刘尚愚”是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医护人员,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了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于女士、彭大爷、李大爷、聪聪、朵朵”为当事人和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一同虚构的人物和就诊经历,实际并不存在。本案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网页设计制作发布合同》1份、往来数据1份机械阀门隔膜阀、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资质1份、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2份,证明本案的广告费用及当事人设计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3.患者蒋庆生病例1份、执业资格证9份、网页截图9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网页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6052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编造患者和就诊经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机械阀门隔膜阀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机械阀门隔膜阀,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多个条款,择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150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机械阀门隔膜阀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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